驭繁咨询
2025-12-16
一
前言
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研发部门领用了材料(包括各种零部件等等)并制作出了样机,这些材料被计入了研发费用;后续,样机被作为商品进行了销售。——财务人员会产生疑问:这些材料费用,是否要在研发费用中进行冲减(转回存货或者成本)?
财政部官网的“实施问答”栏目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结论是:不应冲减研发费用。
二
官方的解答
2025年4月,财政部官网就此类问题做出了解答(官方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官网截图如下:

上述内容的文字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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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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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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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们的理解
根据财政部官网中的解释,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指引-2.0版》,在对“已经费用化”处理的“研发样机”销售后,实务中应当是:
01
会计方面
在会计方面,不需要对已经确认的研发费用进行任何调整。因为进行了“费用化”会计处理的样机所对应的支出,无论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成本,都不会对当年的利润表产生实质性影响。
02
加计扣除
在加计扣除时,需要主动将该样机中的材料部分进行冲减(即,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第48、49行)。具体说明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预警抽查常见的4个问题及处理建议中“有材料费用但却未冲减特殊收入”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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