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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图文完整版,请点击→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的口径差异
【一】遇到的情况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财务人员往往会遇到一个典型问题,即:在出具“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时,审计机构对研发费用的核定金额与会计账目所载金额不一致。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两种原因导致的:
1、限算与折算
专项审计报告中最终核定的金额,是经过限算和折算后的金额,而会计账目上所记载的是实际发生额。
所谓限算(限额计算)主要是对“其他费用”进行限额计算,所谓折算(按一定比例折算)主要是对委托外部研发所产生的费用按80%计算(打八折)。
2、口径差异
研发费用的7个次级科目中,除“无形资产摊销”和“设计试验费”外,其他5个科目在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均存在显著差异。也就是说,有5个科目,在不同口径下有着不同的“准入标准”。
由于第2种情况(即口径差异)是引发研发费用金额差异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这一角度进行阐述。
【二】相关政策
本文对会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差异的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政策和规定:
1、会计口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口径。《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加计扣除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2023年7月7日
4、差异的官方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栏,2018年1月16日
注:根据国务院组织架构调整,2023年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由科技部划归工信部管辖,但由于截止本文发表时,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因此在表述时,部分法规和描述仍沿用“科技部”等字样。
【三】我们的观点
在上述官方政策和规定中,已经对口径差异问题做了全面的描述。从实务角度出发,我们对企业实际经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经常遇到的口径差异,进行概括总结如下。而对于个别科目“费用准入要求虽有差异,但实际经营中很少发生”的特殊情况,本文不再进行详述。
【1、人工费用】
1、从职责职能角度,“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概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高新独有的“专门从事研发管理的人员”+高新独有的“为研发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2、从在职时间角度,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在职时间要求是“满183天”(即在职满半年)。
3、从费用支出类目角度,高新口径下,科技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口径下,是将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纳入“其他费用”(而不是人工费)。
【2、直接投入】
会计口径和高新口径,都允许将“研发部门所承担/分摊的房租”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加计扣除口径下,不得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3、折旧与长期待摊】
会计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下,仅允许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但高新口径下允许将研发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虽然高新口径下,无形资产的范围除了包含常见的专利、软件、非专利技术外,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国家级新药、集成电路布图等,但由于会计和加计扣除口径下用了“正列举且列举未尽”的方式(即,准入范围的表述中带了“等”的字样),所以从本质上讲,三个口径没有明显差异。
【5、设计试验费等】
虽然高新口径下包含了装备调试费、田间试验费等支出,但同上述原因,本质上三个口径也没有明显差异。
注:《高新认定工作指引》中,将该科目拆分为“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两个科目,使得研发费用次级科目变成8个。但实践中,我们认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该科目用了“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且加上一般中小微企业中很少出现装备调试费,所以可以使用7个科目进行记账,无需单列一个“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科目。
【6、其他费用】
1、如前文“人工费用”方面的描述,加计扣除口径下,研发人员所产生的福利费、补充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是计入本科目,而非“人工费用”科目。
2、加计扣除口径下,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而高新口径下是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
3、在具体计算“上限”时,加计扣除和高新口径的计算公式(分母的数值)也不一样,具体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详述。
【7、委托研发费用】
1、会计口径下按实际发生额(即100%)记账,但高新和加计扣除口径下,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折算,且加计扣除时还要对“委托境外机构”的部分进行额外的限额计算。
2、在会计口径和高新口径下,只要有真实合理的委托研发合同,其费用就予以认定。但在加计扣除时,如果该合同没有经过科技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则不允许进行加计扣除。
【四】结语
正是由于存在上文所列的这些差异,于是就导致研发费用最终核定的数字,会出现“会计>高新>加计扣除”、“会计=高新=加计扣除”、“会计=高新>加计扣除”、“会计>高新=加计扣除”、“会计=加计扣除>高新”等多种情况,且这些情况都是合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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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篇幅和排版方式的限制,本文对三口径差异列示得可能不够直观。我们通过Excel文件的方式整理了更为详细、直观的差异表,若您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可以留言获取。
【声明】
本文核心内容是基于官方政策并根据实务经验总结而来,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实际应用时应以官方政策为准。如有漏误,欢迎批评指正。